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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先不討論這些大少爺的和解態度或是和解時老闆是否遭受到威脅,我不知道這篇報導想表達的意思是什麼,不是公訴罪,在很多情況下都是能夠雙方和解就盡可能和解,難道要什麼大小事都弄成公訴罪才滿意嗎...
沒造成什麼嚴重的傷害,還知道要和解,還算有救,總比一些犯後還硬凹自己沒錯的傢伙還要來的好些了,比如...鄭X、謝X涵、魏應X
竊盜被抓到,失主就算心軟想跟犯人和解也撤不了告訴,以為已經走入公訴程序了...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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